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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来源: 中国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1.07.28 浏览次数(31)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公开发布之际,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同志就《意见》的制定印发和贯彻落实等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艺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为做好文艺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艺术创作生产的重要力量,是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是发展文化产业的生力军。近年来,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指引下,在政策举措和市场需求驱动下,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呈现蓬勃发展态势,规模持续扩展,艺术门类多样,运行主体多元,市场空间广阔,艺术创作质量稳步提升。同时,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还很不平衡,创作演出能力不强,人才储备不足,排演设施设备简陋,运营管理还不够规范。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使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遭受较大冲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进一步激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等六部门在2005年原文化部、财政部、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等文件基础上,联合印发了《意见》。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充分发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艺术创作生力军的作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激发演艺市场活力,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加快构建国有文艺院团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推动形成持续健康发展的演艺生态;有利于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提振演艺行业发展信心,扩大文化和旅游消费,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问: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是以舞台艺术创作演出为主营业务的市场主体。新时期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正确工作方向。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二是坚持支持、规范、引领相结合,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三是坚持分类指导,针对不同艺术门类、规模体量、运行模式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引领其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发展路径,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问:《意见》在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意见》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存在的痛点、堵点、难点,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措施。

一是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意见》在2005年《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放管服”改革的新部署新要求,对优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市场准入服务作出了新安排。《意见》提出,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与国有文艺院团改制经营,支持以中方控股形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与外资合作举办文艺表演团体,并分别就优化民营演艺企业、演艺类社会服务机构的审批服务提出了新要求。《意见》还提出要加强演艺产品和要素市场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倡导诚信文明经营。

二是提升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生产水平。《意见》着眼于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生产更多健康向上、品质优良的演艺产品这一目标,紧扣剧本、剧场、演职员等艺术创作演出的核心要素明确了一系列支持举措。《意见》提出,加大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剧本创作的扶持引导力度,加强人才培养培训,畅通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渠道,改善演出排练条件,搭建展演展示平台。此外,《意见》还就引导国有文艺院团、公共文化机构建立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业务联系交流机制等提出了要求。

三是加大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政策支持力度。《意见》提出了系列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的财政、税收等相关政策。《意见》明确,要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通过现有渠道,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剧(节)目创作、人才培养等,并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发放消费券等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惠民演出作出具体安排。《意见》提出,要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减轻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负担。

问:新时期应如何引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新发展?

答:当前,人民群众对文艺作品的质量、品位、风格等的要求越来越高,而随着科技手段日新月异,群众的文化消费习惯也正在发生深刻变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坚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意见》就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提出了系列政策举措。一是推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与旅游、商务、体育等领域融合发展。二是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走线上线下融合、演出演播并举之路,培育发展线上演播业态,探索实践新商业模式。三是支持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建设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试验区、演艺集聚区,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集群发展。

问:《意见》在加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管理、促进规范发展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在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规范发展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新安排。一是推动民营演艺企业、演艺类社会服务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二是推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落实主体责任,引导演职人员讲品位、重艺德,自觉抵制低俗庸俗媚俗之风。三是加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业务指导以及演出活动的内容审核。四是建立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评估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五是提升演出市场监管水平,推进“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六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合法权益。

《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机制,着力提升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引领和支撑。

问:文化和旅游部在推动《意见》贯彻落实方面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意见》就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作出了具体部署。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意见》的宣传解读。通过媒体平台加强对文件的宣传报道,组织专家进行政策解读。依托文艺院团长培训班等加强培训,让各地更好掌握文件精神。二是细化工作举措,将文件部署的各项任务与“十四五”规划实施工作衔接起来,将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的政策转化为具体工程项目、工作举措。三是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及其剧(节)目、演员的正面宣传报道,为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四是把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状况纳入文化和旅游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推动各项任务落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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